中國證監會於9月4日發布45條私募基金募資規則草案,收緊私募基金募資規定,包括更嚴格的合格投資者標準及穿透式監管,公眾意見徵詢截止日期為10月4日。
中國證監會於9月4日發布45條私募基金募資規則草案,收緊私募基金募資規定,包括更嚴格的合格投資者標準及穿透式監管,公眾意見徵詢截止日期為10月4日。

中國證監會(CSRC)於9月4日就45條私募基金募資草案展開意見徵詢,收緊合格投資者門檻並引入穿透式監管,全面提升中國私募基金行業的准入壁壘。
證監會在徵求意見通知中表示:「《私募基金募集管理辦法》是加強私募投資基金全過程監管的一項重要規則,標誌著加快建立和完善該行業行政法規體系。」
該草案共分七章、45條,細化了涵蓋資產規模、收入水平及投資經驗的合格投資者標準,同時強化穿透式監管要求。基金管理人及銷售機構面對新的適當性管理與風險揭露義務,並須設立專用募資結算帳戶,由監管機構對募資結算資金進行監督。
收緊後的标准可能縮減合格投資者的池子,並提高中小管理人的合規成本,進而可能加速行業整合——自2023年《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施行以來,該行業經歷了快速增長。證監會將在10月4日截止日後審議各方意見,再發布最終規則。
合格投資者門檻上調
該草案落實了國務院關於加強監管、促進私募投資基金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於2023年9月1日生效的2023年條例,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建立了私募基金首套專門行政監管框架。新的募資辦法將該框架延伸至募資階段——證監會認為該階段是投資者保護風險最為集中的環節。
證監會將合格投資者制度描述為「私募基金監管和監管理念的基石」,而募資階段是「有效控制合格投資者准入門檻的核心環節」。通過細化資產規模、收入及投資經驗標準,草案旨在確保只有具備充足財務能力及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方能參與私募基金產品。
根據擬議規則,「賣方盡責、買方自負」原則將成為募資行為的基礎規範。管理人及銷售機構必須透過穿透式核查驗證投資者資格,確保底層投資者即使透過中介機構投資,亦須符合門檻要求。規則同時要求為募資款項設立專用結算帳戶,並由第三方監督機構對資金流向進行監管。
合規成本壓力壓向中小管理人
對行業而言,影響體現在兩個方面。具備成熟合規基礎設施的大型管理人更能適應新要求,而小型機構則在內部控制、投資者核查及結算監督方面面臨更高的營運成本。收緊的合格投資者標準亦可能減緩募資動能,尤其對於此前依賴更廣泛投資者基礎的產品而言。
證監會表示將在徵求意見期結束後認真研究所有意見反饋,再敲定最終規則。行業參與者及投資者須於10月4日前提交意見。
本文僅供資訊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